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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