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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