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