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方便居民、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收集容器,防止环境污染。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方便居民、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收集容器,防止环境污染。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