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流浪宠物救助体系,妥善救助失养、失散宠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