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功能完善、美观实用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科学配置男女厕位比例,合理设置第三卫生间。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完善图形标识、指引牌,提高城市公厕服务品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完善图形标识、指引牌,提高城市公厕服务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