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垃圾处理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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