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垃圾处理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