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