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
(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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