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公共区域及其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中村、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无经营、管理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隧道、车站、机场、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其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者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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