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