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其责任区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管理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