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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