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数字化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