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