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减少使用面积。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