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实施。
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设置的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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