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雨箅、井(箱)盖等齐全、完好、正位,并标明产权单位;
(四)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公共信息栏、雕塑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美观。
道路及其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缺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无法及时维修、更换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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