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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