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