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