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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