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