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14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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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 第二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优质园... 第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 第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 第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 第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花月季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城... 第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 第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 第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居住区内绿地的比例、面积和位置予以明确。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 第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 第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 第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进行普查...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会同...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成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严重影响交通、房屋安全,或者影响电力、交通、照明、通信线路等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由树木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 第三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牌,...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