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