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