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