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