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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