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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