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牌,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和社会宣传。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