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等危害行为;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
(八)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等危害行为;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
(八)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