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严重影响交通、房屋安全,或者影响电力、交通、照明、通信线路等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由树木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修剪;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经树木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后,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修剪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扶正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险情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砍伐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