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超过五十株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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