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成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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