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