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