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三)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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