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