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