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标准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绿地补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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