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