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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