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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