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居住区内绿地的比例、面积和位置予以明确。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停车位或者其他设施。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停车位或者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