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