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怠于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因特殊原因失去认建、认养条件的,应当终止协议,由原权属单位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
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怠于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因特殊原因失去认建、认养条件的,应当终止协议,由原权属单位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