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