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明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所有人负责。
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明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所有人负责。
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