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